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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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2009]2号)文件精神,我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009届毕业生,如毕业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要求见附件)。

请各学院大力宣传此项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2009届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到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地址:行政办公楼B座332室;联系电话:5954376。

附:《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工作部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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