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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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内财教[2009]108号),从2009年起开始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停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前年度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变)。

请各学院大力宣传此项资助政策,通知未获得过学籍地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其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

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工作部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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